九州ju111官方网站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8-11-07浏览次数:1025

   九州ju111官方网站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规划并积极促进非学历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学历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非学历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注重培育品牌项目,保障教学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 开展非学历教育,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遵从学校的统筹管理,保障学校的利益,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条 学校对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由校长总负责,学校指派一名校领导分管社会合作与发展部开展具体工作。社会合作与发展部是代表学校行使非学历教育管理职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对外负责与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对内负责制定全校的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对全校各院(部)开展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进行备案审核、监管督查和绩效评估;协调解决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规范全校各院(部)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鼓励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根据学校制订的非学历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任务指标,由社会合作与发展部有序引导各院(部)等二级教学单位在确保完成学历教育任务的前提下,挖掘教学资源潜力,为校内外及社会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学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对非学历教育办学和服务成效显著的院(部)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各院(部)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须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任何院(部)和个人未经社会合作与发展部批准,不得以学校或院(部)名义在校内外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以学校或院(部)名义与外单位开展合作办学。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和处罚。

    第六条 凡涉及合作办学事宜的,学校指派社会合作与发展部与合作单位签订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协议,并代表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各单位无权自行与外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以及设立校外教学点。学校所指的合作办学,是指在校外设立教学点办学以及在校内或校外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两种类型。

    第七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与其它单位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按合作协议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从各相关单位账目中进行业务费和酬金的结转。

 

                       第二章  项目内容及形式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除学历教育之外的,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名义举办的,不颁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各类形式的办学活动和教育项目。来华留学生非学历教育另行规定。

 

                       第三章  项目报审

 

    第九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遵循以下原则:有利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升学校声望、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不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统筹指导、分项报批制度。由社会合作与发展部依据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相关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发布非学历教育项目信息及相关目标任务,符合举办能力的院(部)、校外机构或院(部)及校外机构联合体均可通过公开竞标形式竞选成为项目举办单位,由社会合作与发展部按择优合作的原则,与入选举办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对于校外合作机构,采取资源库备案、审查准入的机制。建立合作机构资源库,遴选诚实守信、具备实力、服从管理的合作机构入库备选,单项培训项目不少于2家备选举办单位参加竞标。

    第十一条 院(部)也可在学校有关规划和管理办法的框架内,向社会合作与发展部申报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所申报项目需有明确的任务目标以及包含效益评估(公共效益及经济效益)等重要内容的实施方案,并与本院部的专业或职责具有衔接性和关联性,有助于相关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社会合作与发展部内设校职业发展中心,作为非学历教育的办学主体之一,对非学历教育事业具有战略性或引导性的重大项目、流标项目、院(部)暂不具备举办能力或举办情况不达标的项目视情况承担部分项目的举办工作,承担完成学校年度非学历教育年度部分任务指标,带动和促进学校在相关领域教育水平的发展,并积极拓展符合学校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十三条 竞标入选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由入选举办单位据实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九州ju111官方网站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社会合作与发展部,经社会合作与发展部审批通过、财务部备案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部)申报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据实填写审批表,提前10个工作日报社会合作与发展部,经社会合作与发展部审批通过、财务部备案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学院(部)受社会单位委托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的各类项目,由学院(部)提出申请,据实填写审批表,并将校外机构相关资质、合作协议稿件,一并经社会合作与发展部审批通过、财务部备案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社会合作与发展部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作为甲方)。

    第十六条 社会合作与发展部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据实填写《审批表》,经财务部备案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除了须按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进行报批外,还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教育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属地审批和管理。

 

                       第四章  招生宣传

 

    各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按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事先向社会合作与发展部申报立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与招生有关的各类工作。

    第十八条 社会合作与发展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招生宣传的审核与备案工作,各举办单位进行招生宣传(含招生简章)须报社会合作与发展部审批并给予备案文号后方可正式印刷发放及张贴。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还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通过。招生宣传应按审定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和范围等进行发布。

    (1)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收费项目与标准、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填写广告审查表,连同招生简章或刊播广告的样稿一起报批。

    (2)项目招生简章或广告审查表,经社会合作与发展部审核同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或刊播。

    (3)凡需在校内进行分发、张贴的招生简章或招生海报上需印制社会合作与发展部给予的备案文号,方可张贴在专用的宣传地点,并按要求及时清理,如出现未印制备案文号的招生简章及招生海报无序张贴的情况,社会合作与发展部将会同保卫部进行整顿清理,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4)招生简章发布或宣传广告刊播的内容以经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增删,严禁发布与审批内容不相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刊播的相关内容不得以混淆模糊和虚假信息的方式误导学生。

    (5)未经社会合作与发展部批准,学校各单位、学生社团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协助校外机构在我校进行各类与办班有关的各项活动,如:张贴散发海报及广告、开设各类与办班有关的讲座、进行微博微信等网络宣传等。

    (6)未经社会合作与发展部批准,不得与各校外机构或个人以租借学校场地(包括教室、会议室、体育场、办公室、宿舍等)及开展社团、学生活动的名义在校内开展任何与办班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第五章  资源供给与使用

 

    第十九条 由社会合作与发展部牵头,会同教务部、宣传部、学工部、实验中心、后勤部等部门组成社会化服务资源供给联合体,对非学历教育项目涉及的教学场地及设备、实验场地及设备、后勤场地及设备,以及宣传推广渠道等资源进行合理配给。

    第二十条 由教务部、实验中心、后勤部按季度提供非教学时段、非社团活动时段教学及科研季度场地资源情况表,学工部组建非学历教育项目推广团队体系及学生服务体系,宣传部整合校广播台、微博微信等宣传渠道体系。社会合作与发展部负责进行统一调配,各部门指定专人衔接配合,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季度场地资源情况表外的临时性教科研及学生活动,相关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社会合作与发展部备档。

    第二十一条 已获批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若需使用校内场地及设施资源的,应事先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属于季度场地资源情况表内可供应的资源,凭已审核的《审批表》及协议到社会合作与发展部办理校内教学资源的租借和使用手续,由社会合作与发展部出具《资源使用许可函》(以下简称“许可函”)协调教务部落实场地。

    第二十二条 属于季度场地资源情况表外涉及学校正常教学或科研秩序的,还应经教务部或实验中心报批同意,否则社会合作与发展部不予出具《许可函》。凡未获得《许可函》,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办公室、教室、实验室、体育场地等办学资源。

    第二十三条 已获批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须使用校内推广团队、宣传渠道、体育场地及宿舍等资源的项目,应在《许可函》申请中特别注明,由社会合作与发展部协调相关部门后一并予以审批。

 

                       第六章  项目进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项目应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非学历教育应有别于学校的正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又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运作的各个环节必须规范,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各院(部)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项目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非学历教育相关工作,对口社会合作与发展部衔接举办本单位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二十六条 批准的各类校外非学历教育学员必须凭学员证进校学习,项目举办单位按项目实际报名交费人数填写《非学历教育学员证汇总表》向社会合作与发展部领取学员证,学员证由社会合作与发展部统一印制、统一审核盖章。《非学历教育学员证汇总表》需报送校保卫部备案。项目结束后,学员证由项目举办单位统一收回交社会合作与发展部注销。

    第二十七条 需结业证明(书)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项目举办单位应按学院实际结业人数填报《结业证明(书)发放汇总表》,经举办单位负责人核准签章后,向社会合作与发展部领取。各类非学历教育认证结业证明(书)由社会合作与发展部审核按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制作颁发。各院(部)不得以各自名义颁发非学历证明、单科证明和结业证明等,未按规定程序颁发的相关结业证明文件,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类项目须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社会合作与发展部负责各类项目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并做好培训、考试、认证的备案工作。学校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权益和声誉。

    第二十九条 举办单位和社会合作与发展部要做好办班材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项目审批表、学员情况登记表、考核成绩总表和项目总结表等。

    第三十条 如有以下办学行为的,学校将对其进行处罚: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的,责令其在同样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已招生的应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对不具备教学条件或办学力量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对严重违纪项目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者,将收缴其项目所得,并建议学校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社会合作与发展部审核批准的标准实施,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项目所有收入一律归口学校财务部统一管理,项目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截留。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举办单位必须持审核通过的《审批表》,到学校财务部领取收费收据,按学校财务部规定办理领用、使用、核销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学校已报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相关科目收费标准参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标准收费。对于未报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科目,须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注明,由财务部报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按备案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需支付委托项目、合作项目的经费,必须持有效票据、“项目合作协议”和社会合作与发展部的审批意见,由财务部按“项目合作协议”与委托单位或合作办学单位结算。

    第三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分成比例

    (1)在校内由各学院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学校继续予以政策扶持,上交学校的税费、管理费比率为项目收入的10%(其中8%留学校,2%计入社会合作与发展部收入),举办单位用于非学历教育发展经费比率为项目收入的20%,剩余部分用于项目的各项开支及举办单位的奖励。

    (2)在校内由各职能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上交学校的税费、管理费比率为项目收入的15%(其中12%留学校,3%计入社会合作与发展部收入),举办单位用于非学历教育发展经费比率为项目收入的20%,剩余部分用于项目的各项开支及举办单位的奖励。

    (3)经由校内教职工介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在上交学校税费、管理费及预留举办单位发展经费后,由项目举办单位根据教职工贡献情况按项目利润10%的政策予以奖励,奖励计划交财务部予以划拨。

    (4)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社会合作与发展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另行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5)对于特殊情况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由社会合作与发展部与各举办单位依据实际情况报请学校审批后另行确定分配比例。

    (6)教育项目经费在分配比例内,列入院(部)可支配经费范畴,按院(部)各自有经费管理和使用,经院(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即可使用。各院(部)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的国家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体制机制。

 

                       第八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由社会合作与发展部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任务指标,结合各院(部)实际情况,分解确定各院(部)非学历教育项目年度任务指标,并会同人事部将该指标完成情况纳入院(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七条 完善优化教师分类管理制度和科研服务管理制度,为社会服务人才提供职称评定、成果认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第三十八条 由社会合作与发展部申报,学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对非学历教育办学和服务成效显著的院(部)和个人予以专项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社会合作与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学校以往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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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