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扎实推进组织员的配备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第二条组织员在所在院部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在学校党委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指导下,协助完成所在院部党组织的党务工作。
第三条协助完成所在院部党组织的组织建设工作。包括发展党员工作;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管理;党支部的成立、换届和撤销和日常规范建设的监督落实;党籍管理、党员政审、档案审核和组织关系接转;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党内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党组织和党员的动态反馈等。
第四条协助完成所在院部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包括列席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等,根据需要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做好党内文件的运转、管理以及党务工作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第五条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督促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掌握党支部建设情况,提醒督促师生党支部按期换届,协助指导整顿后进党支部。
第六条完成学校党委组织部和所在院部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政治素质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八条 熟悉党的建设基本理论和知识,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熟悉学校学生思想动态和学生党建工作。
第九条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党务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条 中共正式党员,党龄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党务思政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组织员工作。
第四章 组织员的聘任
第十二条 组织员从符合条件的在岗干部、教师、辅导员中选聘。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院部党组织的学生人数(学生人数在2000名以上的,配备2名组织员;学生人数在2000名以下的,配备1名组织员)及党建工作实际需要,核定组织员职数并下达给院部党组织。
第十四条 院部党组织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公开选聘、双向选择等方式进行选聘,并将初选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将审核后的初选名单返回院部党组织,院部党组织确定正式聘任人选,被聘人选填写《九州ju111官方网站组织员聘任表》,由院部党组织签署聘任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发文。
第十六条 组织员的聘期一般为三年,视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章 组织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员在院部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员应列席所在院部党组织、学生党支部的学生党建工作会议,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员必须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与党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 组织员在党务工作,尤其是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
第二十条 院部党组织应经常关心组织员的工作和生活,为组织员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召开组织员工作会议,交流经验、促进提升。
第二十一条 院部党组织负责对组织员进行考核,考核为一年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不称职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章 组织员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拨出专款,用于组织员工作补贴,专款专用,由人力资源部每月发放补贴80元。根据学校党委安排定期对组织员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组织员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评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